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的一点零五倍;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届满日仍生存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届满日止,本附加合同及附加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零五倍;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届满日仍生存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届满日止,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且分为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八十八周岁、九十周岁、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3前一天二十四时止,共五种。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x 105% 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