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 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 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投保须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主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主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2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