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我 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2、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零五倍。 3、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自身故日起,投保人免交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我 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2、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零五倍。 3、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保费豁免 |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自身故日起,投保人免交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三)投保人因醉酒12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3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投保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投保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投保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投保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投保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投保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故意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交费期内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交费期后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当年度保险金额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