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 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 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 瘤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内, 初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时,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至轻度恶性肿瘤诊断确 定日止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 经医院专科医生7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内, 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至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 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 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 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 瘤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内, 初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时,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至轻度恶性肿瘤诊断确 定日止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 经医院专科医生7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内, 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至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 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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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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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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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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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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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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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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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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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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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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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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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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