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我们 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本合 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我们 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本合 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我们还将退还合 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下述第(九)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