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特定节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特定节日7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8,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节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节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于特定节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节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9、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 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职业分类属于第一至六类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六十六周 岁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 记载于保险合同上的,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 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定节日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药物不良反应、私自用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