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前,每届满一周年仍生存的,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点三给付生存保险金。
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单年度与交费期间两者较小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及交费年期的不同,按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一《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 力终止。 (一)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二)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5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每届满一周年仍生存的,我们按当 年度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点三给付生存保险金。 当年度保险金额=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单年度与交费 期间两者较小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根据投保时的年龄、性别及交费年期的不 同,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合同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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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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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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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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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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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3.3% (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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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