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一)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 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年龄达到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美意重疾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美意重疾保单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65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