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的组合,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治疗的,我们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回境内后确需继续在医院治疗的,我们可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同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有门诊费用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金额的百分之一为限。门诊费用包含挂号费、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但不包含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费用。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14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5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附件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本合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限。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航空意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其结果按照附件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本合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限。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急性病发作,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本合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身故前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被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保险公司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因上述情形,回境内后确需继续在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可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制: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 同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有门诊费用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金额的百分之一为限。 门诊费用包含挂号费、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但不包含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费用。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14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身故前合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附件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 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合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限。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航空意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其结果按照附件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本合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限。 |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急性病发作,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合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二十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3.1条、3.2条、3.9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一)至(二十一)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3.3条、3.8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一)至(二十四)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3.4条、3.5条、3.6条、3.7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六)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七)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八)美容、外科整形手术;非意外导致的牙科诊治、牙科保健、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及安装托牙、假牙;
(九)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恐怖行为;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9或探险活动;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二十)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在其国籍所在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您投保时确认的我们不提供保障的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
(二十二)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二十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十四)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从事高危行业和运动、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服用药物、过敏、猝死、搭乘非法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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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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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部分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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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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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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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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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选 部 分 |
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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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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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
航空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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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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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医疗费用-约定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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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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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住院日额 |
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