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附加顺意福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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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终身型疾病保障产品,针对70种重疾和30种轻症提供保障,轻症可累积赔付三次。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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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自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之日起,主合同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之日起,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自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之日起,主合同保险金额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之日起,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七)项的责任免除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肝豆状核变性”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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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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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20年/30年/保至60岁/保至70岁/保至80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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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内容:有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保障。
投保年龄:0-65岁
保险期限:保至60岁/70岁/80岁/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保障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