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3.2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3.3.5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对一种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3.3.5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恶性肿瘤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发生两种以上的恶性肿瘤时,我们仅针对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3.3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
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3.3.5条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2条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度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3.3.5条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轻度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发生患两种以上的轻度恶性肿瘤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度恶性肿瘤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首次诊断时即达到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依据3.3.2条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该疾病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3.3.4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3.3.5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3.3.5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发生两种以上的特定恶性肿瘤时,我们仅针对一种特定恶性肿瘤给付特定恶性肿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3.3.5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恶性肿瘤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3.3.5条约定的恶性肿瘤时,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恶性肿瘤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同时或先后发生两种以上的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3.3.5条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2条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度恶性肿瘤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3.3.5条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时,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轻度恶性肿瘤诊断确定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同时或先后发生患两种以上的轻度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度恶性肿瘤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首次诊断时即达到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依据3.3.2条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该疾病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3.3.5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3.3.5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或先后发生两种以上的特定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特定恶性肿瘤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特定恶性
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