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3.2生命末期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3.3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形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 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 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 末期状态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祝寿保险金 | 于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合同及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