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