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添御一生终身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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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可选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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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4.1、3.4.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一)至(二)、(四)至(十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4.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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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 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当年度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点五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5%)。 2、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的前二十个保单年度内,且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的前二十个保单年度内,且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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