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但未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五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五次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中症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五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五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除合同约定九种重大疾病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除合同条款里重大疾病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