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意外无处不在 我们让您更安心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80日内残疾,按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总数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烧伤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烧伤,将根据合同约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范围
保险案例
康先生,24周岁,刚工作不久,作为公司企划专员,经常出差前往分公司考察,平时个人也爱好运动。由于自身经济基础不足,在经过理财顾问的分析后,决定为自己先投保[海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构筑最基本的人身保障。康先生投保基本保险金额20万,一年只需花费400元,平均每天仅1.1元,即可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保险期限:1年,可续保至65周岁
可搭配的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手术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