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有备无忧 颐养天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合同效力终止, 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退休应急金”。 |
养老年金 | 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生存,则每 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养老年金”,直至 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 间为准)。 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期为二十年。若未领满二十年,即身故, 则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合同 效力终止。 |
退休应急金 | 若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8%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30周岁的王先生,已婚,事业顺利,有基本社保,为了满足自身安享晚年、保值增值的需求,故选择投保了海康[金色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缴费20年,每年缴费10,365元,立即享有: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7周岁
保障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多少钱
30周岁的王先生投保了海康[金色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缴费20年,每年缴费1036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未满60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退休应急金 |
基本保额×20% (60周岁,领取一次)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9% (60至87周岁或至身故,每年领取一次,保证可领取20年)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