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 保费低廉,使每元保费发挥最大效用
-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家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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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意外与全残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 故者,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 残者,按事故发生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0周岁(续保可放宽到64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
保障年限:一年及一年以内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