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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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其他提示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身故,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残疾,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烧伤,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额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按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 疗补偿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发生意外事故180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赔付保险金。 |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180天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180天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2倍给付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遭受意外事故180天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3倍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18至60周岁;配偶,18至60周岁;子女,30天至17周岁。
缴费期限/保障期限:1年。可续保至主被保险人65周岁;次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该被保险人自动减少。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牙齿修复、细菌或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主险--海康[家倍安心]人身意外伤害保 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
意外残疾生活补助 |
约定保额×5% (确诊为一至三级其中一残疾等级,每月15日可领取,连续领取12个月) |
附加险--海康附加[家倍安心]多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
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2 |
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3 |
附加险--海康附加[家倍安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附加险--海康附加[家倍安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