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利益
基础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入住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单次入住的“基础住院津贴”给付天数以六十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们在给付“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单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给付天数以十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之后,我们也不再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急诊观察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急诊观察病房,我们按急诊观察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扣除两天后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的50%给付“急诊观察病房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急诊观察病房给付的天数=急诊观察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2天)。
单次入住急诊观察病房的“急诊观察病房津贴”给付天数以五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急诊观察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十天为限。
上述津贴给付,均按照入住首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度给付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入住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们在给付“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急诊病房补贴 |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急诊观察病房,我们按急诊观察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扣除两天后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的50%给付“急诊观察病房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急诊观察病房给付的天数=急诊观察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2天)。 |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或入住急诊观察病房,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基础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住院日补贴 |
急诊观察病房补贴 | (实际入住急诊病房天数-2)×住院日补贴×5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等;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