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保险利益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合同效力终止,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2.4.1 条的“身故保险金”外, 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75 倍一 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案例
金先生,45周岁,公司业务主管,需经常出差,明智、富有责任感的他希望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实用、高额保障和丰厚收益,经过精心挑选购买了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理财产品,一次性缴费100,000元,保障5年,获得利益如下: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6.1 中的第1 条、第2 条以及第4 条至第7 条;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4.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
保费限制:10,000元起购,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多少钱
金先生,45周岁,投保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理财产品,一次性缴费100000元,保障5年,获得利益如下:满期保险金:107500元;满期中档累积红利:7503元;身故保险金:120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1.2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1.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