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终止,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在年满60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基本保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王女士30周岁,购买[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计划,计划包含海康「安康无忧」两全保险,保额10万元,交费20年,年交保费365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2% (60至6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