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一、交费期短 长久保障
交费5年,即可享有长达25年的高额保障,为您的出行保驾护航,为您的家庭遮风挡雨。
二、全面保障 彰显身价
主合同:生存给付 年年领取 人寿保障 满期返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公司按每份120元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超值回报轻松拥有。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公司按主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6%给付“满期保险金”,祝您福寿安康,欢喜满堂。
附加合同1:天上地下 保驾护航 百万保障 身价倍增意外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身故/全残保险金”外,公司再按每份5万元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陆地/海上/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海上/空中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外,公司分别再按每份100/100/200万元给付“陆地/海上/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非营运车辆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外,公司再按每份100万元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高额保障为您分担更多的家庭责任。
附加合同2:贴心照顾 全心服务 意外医疗 关爱倍增意外医疗补偿金:若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或以乘客身份搭乘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公司按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已支出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单次最高可达1万元/份,有效期间内累计最高可达10万/份。
附加合同3:地震海啸 洪水台风 天灾无情 海康有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九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外,公司再按每份20万元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作为灾后家园重建资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分享红利 更多收益
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保单红利,给您带来更多的惊喜和增值空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6%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 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除按照上述第2.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海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除按照上述第2.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海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海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除按照上述第2.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空中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时,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除按照上述第2.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或以乘客身份搭乘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公司按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已支出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单次最高可达1万元/份,有效期间内累计最高可达10万/份。 |
保险案例
例:王先生30周岁,购买2份海康「百万身价」(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障计划,交费5年,保障25年,每年交费6,000元,共交费30,000元,立即享有: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4.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
15. 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不在此列。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同方全球「百万身价」(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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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6% |
附加险-同方全球附加「百万身价」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5倍基本保额 |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100倍基本保额 | ||
还说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100倍基本保额 | ||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200倍基本保额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100基本保额 |
附加险-同方全球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
未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超载、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等;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等;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周岁,购买2份海康「百万身价」(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障计划,交费5年,保障25年,每年交费6,000元,共交费30,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