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园丁保」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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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寒暑假意外、私家车意外、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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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2.4.1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本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寒暑假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公历1 月1 日0 时至2 月29 日24 时,或于公历7 月1 日0 时至8 月31 日24 时两段期间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上述第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寒暑假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00%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第2.4.3 条至第2.4.7 条中任意两条或以上情形时,我们按第2.4.3 条至第2.4.7 条中各项保险金额的较高者给付,并且仅给付一次。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 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寒暑假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公历 1 月 1 日 0 时至 2 月 29 日 24 时,或于公历 7 月 1 日 0 时至 8 月 31 日 24 时两段期间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天内身故,除按上述第 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200%给付“寒暑假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 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 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200%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 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200%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 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200%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 2.4.2 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我们再按上述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400%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1 项至第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第2.4.1 条至第2.4.4 条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 项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2.4.5 条至第2.4.7条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4.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


15. 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16.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不在此列。


发生上述第1 项至第12 项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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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寒暑假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200%
私家车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200%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200%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200%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40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人员超载、扒车、跳车、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同方全球「园丁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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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性病身故:有
3.意外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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