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不含)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含)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按3%年复利方式增长得到的金额。即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该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该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金额×(1+3%)。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 若在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不含)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年 满十八周岁,则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 若在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含)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十八周岁,则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基本保险金额按3%年复利方式增长得到的金额。即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该金 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该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 的金额×(1+3%)。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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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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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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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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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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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最后一次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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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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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最后一次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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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3%)复利增长得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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