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 残条目,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 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须知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