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后的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后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按该医疗费用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
第2.4条补偿原则按该医疗费用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1条重大疾病或2.5.2条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2)身故时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后的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给付全残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2)全残时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后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 若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规定的补偿原则按该医疗费用的100%向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 若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规定的补偿原则按该医疗费用的100%向给付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符合上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