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2.5.3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或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3.1条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5.3.1.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身故保险金、第2.5.2条全残保险金与第2.5.4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3.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3.1条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病并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2.5.3.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第2.5.3.1条和第2.5.3.2条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病并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5.4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度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和轻度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5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第2.5.3.1条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2.5.4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或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第2.5.3.1条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且年满八十周岁时,合同效力终止。 2.5.3.1.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公司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身故保险金、第2.5.2条全残保险金与第2.5.4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3.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第2.5.3.1条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病并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2.5.3.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第2.5.3.1条和第2.5.3.2条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病并被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时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度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和轻度恶性肿瘤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若符合上述第2.5.3.1条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2.5.4条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第2.5.1项至2.5.2项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5项至第9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第2.5.3项至2.5.5项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5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