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第2.3.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第2.3.1项、第2.3.3项至第2.3.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第2.3.2项至第2.3.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下表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第2.3.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2.3.1项、第2.3.3项至第2.3.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2.3.2项至第2.3.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下表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9.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营运车辆或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3.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
14.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15.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不在此列;
1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7.被保险人驾驶轨道交通车辆,驾驶或搭乘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