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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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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陆地公共交通、水上公共交通、航空、驾乘、法定节假日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保险期限:
30年、至7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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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第2.3.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条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条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条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条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条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条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条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条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2.3.1条、第2.3.3条至第2.3.6条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2.3.2条至第2.3.6条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约定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向被保险人给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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