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旅意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加入对比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陆地公共交通、水上公共交通、航空、驾乘、法定节假日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已有 0 人推荐
关注“沃保网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3.被保险人驾驶轨道交通车辆,驾驶或搭乘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3.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第2.3.2项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2.3.1项、第2.3.3项至第2.3.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2.3.2项至第2.3.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华泰防护符3号1-6类职业意外险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保障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