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日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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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还有因陆地公共交通、水上公共交通、航空、驾乘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障,还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可领取。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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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10.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1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4.被保险人驾驶轨道交通车辆,驾驶或搭乘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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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第2.5.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2.5.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非个人账户部分、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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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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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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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有
2.猝死保险金:有
3.意外医疗保险金:有
4.意外住院津贴补贴:有
5.救护车使用费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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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驾驶拖拉机...
投保年龄:出生28日-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5万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
3.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
4.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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