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薪红市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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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保险期限: 1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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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第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第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1红利分配”、“4.3效力中止”、“5.2保险事故通知”、“8.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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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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