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 年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本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则自确诊或完成鉴定之日起,我们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二、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6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7﹪给付祝寿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9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 年时仍生存,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发生本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则自确诊或完成鉴定之日起,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66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7﹪给付祝寿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9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将按累计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将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险案例
张先生今年30岁,结合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他认为自己需要一份短期积累,长期获益的理财保障计划。因此他选择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恒安标准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交费50,592元,一共交费5年。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可以享受如下保险保障: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且交费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红利保额)x9% (保单生效第2年起领取,每2年领取一次,领至确定全残或保险期满) |
祝寿金 |
(约定保额+红利保额)x27% (满66周岁可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满99周岁可领取一次) |
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