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续保,则在其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天的限)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在该保险期间内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我们不承担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自费部分和增加自负比例部分)。
2)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住院原因、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己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天的限)因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在该保险期间内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不承担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自费部分和增加自负比例部分)。 |
责任免除
(1)若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即便该情形并非被保险人住院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因,我们既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不当获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续保,则在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钱己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己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己同意承保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转至非我们指定的医院的住院治疗;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从事非法活动、自残或自杀行为;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跳伞、攀岩、探险、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十、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
9)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艾滋病(AIDS)及其相关综合症、性病期间,
11)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分娩、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
12)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13)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14)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如续保,则该续保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主险合同中关于您减少被保险人所规定的相应方法予以处理,在扣除相应减员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您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如续保,则在该续保合同项下)己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中剩余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x约定报销比例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欺诈行为、故意不如实告知、未经同意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职业病、患艾滋病、流产分娩、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捐献器官、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