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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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障至60周岁,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保险期限: 至60周岁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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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我们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如果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则领取金额按照满期时我们确定的转换标准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以年金方式 领取。如果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则领取金额按照满期时我们确定的转换标准确定。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 时起(在本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 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同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C 款) 》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 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同初始保险金 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 时,本合同的附加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 》也终止,我们不承 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同初始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加上附加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 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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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有效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永久完全残疾

有效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金

有效保险金额

(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年金方式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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