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 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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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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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3和3.6.4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并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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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永久完全残疾

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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