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本附加合同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⒈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住院津贴的计算天数以90 日为限。
⒉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含第30 日)的,则该连续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不含第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⒊ 同一个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含第180 日)为限,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个被保险人应给付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 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⒋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结构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予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书面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合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附属被保险人的同意,您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投保时,您必须为您75%以上(含75%)的在职人员投保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人数不得低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已存在疾病、私自用药、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疾患、患艾滋病、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或特别护理、捐献身体器官、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