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养育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育金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连带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在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养育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连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且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连带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连带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二十四时止。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育金 |
约定保额 (被保人确定身故或全残后,连带被保险人可每年领取一次,领至21周岁)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