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2014)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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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或乘坐海陆空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
保险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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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后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按上述“基本保障”规定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基本保障中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保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如果您申请续保并经我们同意续保的,则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也为1年,自前一保险期间终止日次日零时起算。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

 

2.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

 

3.脊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活动、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二、被保险人在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期间,因被保险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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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基本保障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过敏、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未遵医嘱等;因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脊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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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有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有
4.意外医疗保险金:有
5.意外住院津贴:有
6.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有
7.意外骨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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