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一3) X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大计算天数为90日;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日为限。若我们对某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日,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一3) X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69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天) x 住院日补贴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或特别护理、捐献身体器官、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