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延长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第3.9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延长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下述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通知书之日的保险单实时账户价值的105%;
(2)保险费的105%,但如果您已经部分领取过本合同现金价值,则应从所计算出的保险费的105%的数额中减去您累计领取的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延长期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下述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通知书之日的保险单实时账户价值;
(2)保险费的100%,但如果您已经部分领取过本合同现金价值,则应从所计算出的保险费的100%的数额中减去您累计领取的金额。
二、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延长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下述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的诊断或鉴定书之日的保险单实时账户价值的105%;
(2)保险费的105%,但如果您已经部分领取过本合同现金价值,则应从所计算出的保险费的105%的数额中减去您累计领取的金额。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且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30日内向我们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险单实时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期间自动延长的,则满期保险金不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时给付,给付时间延至延长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我们按保险期间延长期届满时的保险单实时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的,满期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您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返还按本保险条款规定计算的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 | (保单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满期时年龄不超过80周岁,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