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
起),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意
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和民航班
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
付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进行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
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和民航班
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
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进行意外
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 5 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
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以上第二、三、四、五项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
返还本附加险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您已交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进行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和民航班 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 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进行意外 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 |
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领取已交保费)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领取已交保费)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 |
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