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生存保险金由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组成。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未满55周岁,我们按照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年满55周岁,我们按照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未满 55 周岁,我们按照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并且年满 55 周岁,我们按照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 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等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 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未满55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5% (未发生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55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10% (未发生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每年领取一次)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 | 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