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我们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支付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基本保障项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基本保障中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不包括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后,按85%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对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均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支付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条款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 |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对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后,按85%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 |
责任免除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 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公共交通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100)x 85%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及其并发症、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矫形整容手术、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捐献器官、境外就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