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90日期限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住院治疗,则无论该住院治疗发生在前述90 日内或延续至前述90 日后,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的计算天数以90 日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上述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则我们对于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 日内(含)的住院治疗继续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仍以上述90 日和180 日为限。
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90日期限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在按照第2.2 款第一项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之外,还将按照进住重症监护室天数×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则无论该治疗发生在前述90 日内或延续至前述90 日后,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责任的累计天数以 9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上述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则我们对于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 日内(含)的重症监护室治疗继续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仍以上述90 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计算天数(即 每次住院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进住重 症监护室治疗,我们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之外,还将按照进住重症监护室天数×每 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先天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住院治疗。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患精神或心理疾病、流产或分娩、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健康检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住院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非意外事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
重症监护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非意外事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