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我们豁免主险合同及我们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合同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2015)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 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 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 及我们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合同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 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2015)同时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 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保 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 返还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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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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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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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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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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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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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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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