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原位癌保险金 | 一、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则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合同约定的 原位癌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合同终止,返还合同终止时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和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 者。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原位癌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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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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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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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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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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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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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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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