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述的其他重大疾病指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除“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三种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后,第二次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后,第三次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所对应的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后,第二次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合同终止。 2、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所对应的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后,第二次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合同终止。 4、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除“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三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 |
轻症疾病或三种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或“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前述任意一项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案例
安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恒安标准恒悦优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保终身,分19年交,年缴保费16505元,可获得主要保障如下:
轻症疾病保险金
52种轻症,每次给付12.5万元,最多5次,累计62.5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每次给付50万元,最多3次,间隔期3年,累计150万元,合同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每次给付5050万元,最多2次,间隔期3年,累计100万元,合同终止。
脑中风后遗症每次给付50万元,最多2次,间隔期3年,累计100万元,合同终止。
其中重疾给付50万元,合同终止。
确诊轻症或三种重疾可豁免保费;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
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