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和“器官移植保险金”三项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基本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且档次必须一致。投保可选部分时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多项责任,选择多项责任的,其档次可以不一致,但最高档次不得超过基本部分的档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发生本条款约定重大疾病(见7.2)以外的其它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及治疗,或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和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所述30天或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或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您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1天开始按您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每保险年度“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可以达到365天。
(2)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1天开始按您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保险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不可兼得。
可选部分
(1)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本条款约定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您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
每个保险年度“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可以和“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或“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兼得。
(2)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手术表”中所列之手术的,我们按照“‘手术表’使用说明”中各手术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每保险年度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3)器官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 “器官移植给付表”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器官移植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每保险年度累计给付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①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您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②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1天开始按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1天开始按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患本条款约定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按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 |
手术医疗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手术表”中所列之手术的,我们按照“‘手术表’使用说明”中各手术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
器官移植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按 “器官移植给付表”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施行器官移植或其它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7) 未告知的既往症;
(8)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或被保险人感染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_10)》为准);
(9)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 法定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
(12)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术;
(13) 椎间盘突出症;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 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领取过理赔金,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几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领取过理赔金,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若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一般住院津贴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 - 3)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导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导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可选)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导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
手术医疗 (可选)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约定给付比例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x 约定给付比例 | ||
器官移植 (可选)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一般疾病有30天观察期,重大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殴斗醉酒、酒驾、无证驾驶、约定的除外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患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患艾滋病、法定传染病、矫形整容手术、椎间盘突出症、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未在定点医院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